|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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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工程款86.27万元及利息(已扣除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案件执行终结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之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7元,由被告***、***1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