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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珠体育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工程款86.27万元及利息(已扣除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案件执行终结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之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7元,由被告***、***1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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