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088.1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7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