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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五千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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