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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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上陵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宁夏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贷款本金163149.11元、逾期贷款利息8873.55元,以上共计172022.6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24472.37元; 三、如被告***、宁夏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名下的宁AXXXXX号车辆(车架号为LFMG1E727HS0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被告***、宁夏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