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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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33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0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保全费127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3382元,由被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