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付原告***水泥款139583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139583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付清水泥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97元,原告***已预交,自负697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