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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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6721.11元,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承担248096.84元,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8624.2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72元,鉴定费9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2元,共计44884元,由***负担12000元,***负担18000元,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