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垃圾处理费1228725元、渗滤液处理费30000元,共计1258725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44元,减半收取9772元,原告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72元,被告关岭自治县永宁镇人民政府承担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应当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