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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双鸭山市金昌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顺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集贤县日康植物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双鸭山市顺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34115.01元及律师费1万元,同时一并给付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集贤县日康植物油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昌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72.92元(原告已缓交)、公告费560元,由八位被告共同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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