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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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民族宾馆有限公司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3民初424号 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娟,该公司职员。 被告湘西自治州民族宾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 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西自治州民族宾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红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欧晓英 书记员龙瑶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