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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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业用呢厂 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工业用呢厂支付货款21051.76元; 二、被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工业用呢厂支付未付货款的利息损失4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