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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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6906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3月27日起,以46906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1235331.66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负担1742元,由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0元,由***负担1742元,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20元,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9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