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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森贝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森贝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4元,由原告北京森贝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14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鉴定费167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