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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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意外残疾保险金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1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太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