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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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59800元; 二、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9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7元、保全费18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