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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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