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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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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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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19-10-20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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