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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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1009934.3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660元,由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