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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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转租协议》; 二、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1台(型号为:徐工QTZ80,60米臂,其中加强节1节,标准节5节,螺杆配齐全,缺基础底座1节),若无法返还,则赔偿原告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失36257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58元,由原告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949元,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0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