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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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沙河市明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