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1163796.2元; 被告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1163796.2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37元,由被告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