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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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星村采购合同第125号(星村采购标2013第99号)《2013年星村采购合同第123号西风井提升机电机采购合同》; 二、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ZKJ2150/550西风井提升机电机一台交付给被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收到该电动机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人民币8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7.50元,由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887.50元,被告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