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年息24%至判决确定履行期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