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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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保险金150万元。 二、驳回***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负担1350元、保险公司负担18300元。保险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垫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