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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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59284.65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20470元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为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38814.65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64元,由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57.42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06.58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由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无需法院退回,故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8206.58元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