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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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爱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03313号裁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