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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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68211.81元,其中支付王德元、王燕、李凤英767471.21元,支付***740.6元。 二、驳回王德元、王燕、李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元,由王德元、王燕、李凤英负担105元,保险公司负担2109元。保险公司负担部分已由王德元、王燕、李凤英垫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王德元、王燕、李凤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