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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达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无锡双健假肢与矫形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苏州达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0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9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医疗费186.2元、检查费120元、护理费3600元、假肢费36000元、维护费11520元,合计207914.2元。

二、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达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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