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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66376.81元,利息1867.7元、利息罚息6.97元、本金罚息3.09元(该数据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以借款本金166376.8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个人信贷系统计算数额为准,但利息、罚息等总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标准即年利率24%);

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快e贷”借款本金为24990元、利息1476.22元、利息罚息448.43元、本金罚息3513.17元(该数据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以“快e贷”借款本金24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个人信贷系统计算数额为准,但利息、罚息等总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标准即年利率24%);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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