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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增资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42×××07、42×××81、42×××52账户的存款。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路支行42×××05账户的存款。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56×××42账户的存款。 四、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73×××52账户的存款。 五、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574271951687账户的存款。 六、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32×××09账户的存款。 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11×××65账户的存款。 八、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70180154800001849账户的存款。 上列第一至八项冻结账户存款累计限额为487,424,2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