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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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鑫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18号湖北东源龙锦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1楼左侧食堂,并向湖北新鑫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月3500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二、驳回湖北新鑫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25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17×××56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