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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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 三、江苏金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00元,由海港公司、金海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海港公司、金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科创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