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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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衣格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众格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衣格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住所地向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系统、各类合同文件供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阅。 二、被告浙江衣格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的每年度审计报告、2016年至2019年的年度预算和2019年度、2020年度的公司运营计划。 三、被告浙江衣格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住所地向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供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和进行审计,查阅及审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驳回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浙江衣格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衣格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