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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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 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丰和商贸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产籍号为Ⅵ-4-2-17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