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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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64262.65元及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20124.23元、罚息568.5元,合计584955.38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793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对被告***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安宁区]字第××号)的房屋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8元,保全费34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