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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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 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借款本金2980000元、利息638038.86元及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5‰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2.16元,由被告大庆亚东无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