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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德邻大药房有限公司
聊城市鸿凯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4800元,以上合计14800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应再支付4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0983.48元、辅助器具费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以上合计292281.4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赔偿款40000元(该款由本院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返还被告***)。

以上款项,均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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