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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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安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580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负责人:刘炜,行长。 被告: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丘市北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徐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告:安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丘市潍徐路 法定代表人:曹康,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芝旭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