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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格瑞澜家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明山区格瑞家私商店于二○一九年七月十三日签订的格瑞澜橱柜定货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橱柜定作款一万零二百二十七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负担二百五十五元,由被告***负担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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