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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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格瑞澜家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明山区格瑞家私商店于二○一九年七月十三日签订的格瑞澜橱柜定货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橱柜定作款一万零二百二十七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负担二百五十五元,由被告***负担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