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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支付原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担保费11760元、违约金1185.76元,合计12945.76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上浮30%计算),并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原告负担2135元,被告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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