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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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维修费、停运损失费、评估费共计250304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因申请笔迹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39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