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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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闽鑫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镇江闽鑫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4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三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