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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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 镇江市宝驹油品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镇江市宝驹油品剂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市宝驹油品剂有限公司价款9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 三、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0元,减半收取6440元,由被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