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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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2137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丽君,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柳晓东(曾用名柳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蔡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翔,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柳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金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引调过程中,根据被告平安财险金华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与三期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丽君、被告***、被告平安财险金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40109.2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100元。 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亦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沈翠莹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