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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2137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丽君,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柳晓东(曾用名柳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蔡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翔,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柳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金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引调过程中,根据被告平安财险金华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与三期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丽君、被告***、被告平安财险金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40109.2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100元。

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亦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沈翠莹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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