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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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顺兴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24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顺兴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朗希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俊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顺兴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起重设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盛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建昌盛建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状,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陶华兰 人民陪审员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吕焕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王靖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