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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顺兴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24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顺兴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朗希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俊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顺兴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起重设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盛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建昌盛建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状,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襄阳建昌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陶华兰

人民陪审员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吕焕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王靖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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