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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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 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5万元、利息560588.24元,合计20510588.24元。 二、被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支付借款利息(以19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58%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353元,由被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