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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借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28837.42元(该数据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支付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逾期利率10.8‰计算的利息;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有权对洛阳市格蕾特办公机具有限公司持有的500万股股金(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登记编号:4103002016000000172)在5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有权对***持有的120万股股金(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登记编号:4103002016000000171)在5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2元,由***负担,***、洛阳市格蕾特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