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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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业务服务费8000元、已代偿租金及应付款项268253.3元、履约保证金18560元、留购价款100元、评估费100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315913.3元”; 四、驳回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洛阳金大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97元,由***、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