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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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莒南县正大花生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莒南县正大花生加工厂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2418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莒南县正大花生加工厂检验费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莒南县正大花生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7元,由莒南县正大花生加工厂负担人民币3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4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