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新民市顺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433.75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