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顺达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顺达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9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211990元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